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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友点评】“糟糕的法律效果”与“丧失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执法”

发布日期:2025-12-01 浏览量:112378 

(特约评论员   良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法作为法律落地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法治的实践成效与社会公信力。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执法的思想灵魂与价值标尺,其蕴含的人民立场、公平正义、权责统一等核心要义,为执法活动划定了根本遵循。反之,当执法工作脱离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引,沦为机械执法、选择性执法甚至逐利性执法时,必然产生“糟糕的法律效果”——既违背立法初衷、损害群众利益,又消解法律权威、动摇法治根基。这种“执法失魂”与“效果糟糕”的因果关联,深刻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对执法工作的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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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执法,首要表现为背离人民立场的机械执法,将“合法”异化为“合程序”的形式主义,最终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严重脱节。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法的本质是维护人民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实践中,部分执法者脱离这一精神内核,将法律条文视为僵化的“操作手册”,忽视执法的本质目的与群众的合理诉求。例如,一些地方在环境整治中,不顾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采取“一刀切”式关停措施,看似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却导致大量从业者失业、家庭生计受影响;部分城市在市容管理中,对流动摊贩一味“驱赶式”执法,无视其谋生需求与群众消费需求,引发干群矛盾。这类执法虽在程序上“于法有据”,却违背了法律“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立法初衷,不仅未能实现“案结事了”,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执法越严、民怨越深”的糟糕局面,本质上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中“人民至上”价值的背离。

丧失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执法,还体现为偏离公平正义的选择性执法,将法律异化为“因人而异”的特权工具,严重侵蚀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与歧视。但部分执法者放弃这一价值追求,将执法权异化为谋取私利、偏袒关系的工具:对熟人亲友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普通群众的轻微违规却“从严从重”;对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柔性执法”,对小微企业却“重拳出击”;甚至在执法中搞“选择性处罚”,将执法作为压制不同意见、谋取部门利益的手段。这种“同案不同罚”“选择性适用”的执法行为,彻底打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底线,让群众感受到“法不责众、法不责权”的不公,进而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当法律失去公平正义的属性,其便不再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反而成为加剧社会分化、引发矛盾冲突的“导火索”,这种糟糕的法律效果,正是丧失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后执法权异化的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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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执法,更表现为违背权责统一的滥权执法,将执法异化为“权力滥用”的任性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明确“权力源于人民、服务人民”,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约束,坚持权责法定、权责统一。但在实践中,部分执法者脱离这一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钓鱼执法”“暴力执法”“随意执法”等乱象:有的执法人员为完成处罚指标,故意设置执法陷阱诱导群众违规;有的在执法中态度粗暴、手段过激,侵犯群众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的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处罚,无视程序正义与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类滥权执法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更让群众对执法机关、对法律、对政府产生抵触情绪。例如,个别地方曾出现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不仅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更损害了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导致“政府执法”与“群众信任”之间产生裂痕。这种“执法扰民”“执法伤民”的糟糕效果,根源在于执法者丧失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中的“权责统一”意识,将公权力异化为个人或部门的“私器”。

从本质上看,“糟糕的法律效果”与“丧失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执法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为执法工作提供了价值坐标与行动指南:人民立场决定了执法的根本目的,公平正义规定了执法的核心标准,权责统一划定了执法的边界底线。脱离这一精神指引,执法工作便会失去正确方向,要么陷入机械主义的误区,要么滑向特权主义的泥潭,要么走向滥权主义的深渊,最终必然产生损害群众利益、消解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和谐的糟糕效果。苏东剧变的历史教训早已警示我们,当执法工作背离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法律不再为人民利益服务,反而成为压制群众、维护特权的工具时,必然会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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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执法,必然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年来,我国推行的“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阳光执法”等实践,正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交警对首次轻微交通违法实行“警告教育”而非“一刀切处罚”,既维护了交通秩序,又体现了执法温度;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实行“容错纠错”执法,既规范了市场行为,又保障了企业发展;司法行政部门推进“行政复议便民化”改革,让群众“少跑腿、好维权”,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化解了行政争议。这些执法实践之所以获得群众认可、取得良好效果,核心就在于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将“公平正义”作为准则,将“规范用权”作为底线。

执法是法治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群众感受法治温度的“最直接窗口”。“糟糕的法律效果”本质上是执法工作“失魂落魄”的外在表现,其根源在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丧失。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要避免执法乱象、提升执法质效,就必须牢牢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导地位:在执法理念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执法标准上,始终坚守“公平正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在执法行为上,始终坚持“权责统一”,规范执法权限、严格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唯有如此,才能让执法工作真正回归法治本质,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让群众在每一次执法活动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与公信力深深植根于人民心中。

作者:良友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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