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政府强拆违法, 辽宁朝阳商户280万损失为何难赔偿?
发布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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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中国新闻网(亚新网)廉公调查网(列友)北京报道。法院判决在手,王桂兰、姚文武夫妇却仍在维权的泥沼中挣扎。五年前,朝阳市龙城区政府拆了他们位于海龙街八里卜村的千平米食品厂房,摧毁了一家人赖以安居乐业的小本生意。尽管从市中院到省高院,法律最终确认了强拆的违法性,但冰冷的判决未能融化现实的坚冰。五年过去,违法强拆的代价无人承担,夫妇俩只能租房度日,病痛缠身却仍旧奔走在上访路上……
王、姚夫妻俩在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八里卜村有自己一千平方米的食品生产厂房,他们一家人做着小本生意过上了安居乐业的生活。可是,朝阳市龙城区政府五年前的一场强拆将他们一家推进了水深火热之中,他们家只得选择通过法院维权的方式向龙城区政府讨个说法。
从朝阳市中级法院到辽宁省高级法院,又从辽宁省高级法院到朝阳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龙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可是,违法的政府不付出违法的代价,致使王桂兰一家还是走在上访控告的路上,还是过着租房度日的生活,还在病入膏肓中等待青天的出现。
违法强拆给王桂兰家损失超过了280万元以上
王桂兰、姚文武不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一案,朝阳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辽13行初85号行政判决书,王桂兰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2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2022)辽行终284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
朝阳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是朝阳市龙城区政府拆迁办主任董磊带领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22日,违法强制拆除了王桂兰夫妇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王桂兰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王桂兰是承包人。1000平方米厂房权属登记在姚文武名下。2020年8月,区政府向王桂兰下达了朝龙(集)土补字〔2020〕41号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41号补偿决定)。2021年1月22日,区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将王桂兰夫妇的1000平方米厂房拆除。区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及国务院590号令。请求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王桂兰房屋损失280万元、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82万元、征地补偿款59.67万元、停产停业损失8.25万元、停产停业期间工人工资9.87万元……
强词夺理,龙城区政府不认可其是违法强拆
区政府不存在强拆违法行为。区政府与王桂兰未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下达了41号补偿决定,王桂兰在法定期限内未对41号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41号补偿决定已经生效。
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王桂兰地上物。
王桂兰家全部为房屋,区政府按照补偿方案补偿王桂兰地上物补偿款519,300元并无不当。
区政府对王桂兰不能拆除及搬运的机器设备均已委托评估作价136400元,这部分该赔;可拆除物品及其他物品已经搬迁保存,全程公证录像并有物品登记清单,区政府多次催促王桂兰领取提存物品并承诺对损害的物品作价赔偿,但王桂兰拒不领取。其他生活物品王桂兰已自行搬迁完毕,王桂兰不存在财产损失,王桂兰要求财产损失82万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王桂兰主张的第四项为区片地价补偿款,由王桂兰所在的村委会统一发放。
王桂兰家企业在征收时为停产停业状态,在评估机构评估时不能提供所得税税票,因此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但区政府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我们认为可以给,也作了评估,补偿数额以评估为准。
王桂兰企业早已经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在将近一年的谈迁过程中都未见过工人生产,王桂兰提出停产停业期间的工人工资赔偿没有依据。由此,区政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桂兰的诉讼请求。
(2023)辽13行初8号判决书判定政府违法了
朝阳市中级法院在发回重审中认为,争议焦点为一是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二是王桂兰的赔偿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区政府承认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没有履行催告以及明确告知拆除时间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亦没有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区政府在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履行前述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其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应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王桂兰案涉建筑物行为违法。
关于王桂兰王桂兰、姚文武主张赔偿其房屋损失280万元的问题。区政府已经在41号补偿决定中对1000平方米厂房予以补偿,因区政府的征收行为导致的厂房损失已经得到救济,故其另行主张赔偿厂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干王桂兰、姚文武主张赔偿征地补偿款59.67万元的问题。因该项损失指的是土地补偿费,而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对王桂兰的该项赔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王桂兰、姚文武主张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82万元的问题。该项财产损失为建筑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不适合移动机器设备及可移动物品两部分。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王桂兰、姚文武经营的食品厂内不适合移动机器设备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区政府应对此予以赔偿。区政府已经委托了专业评估机构予以登记并作出评估,价值为136460元,区政府对该项损失同意赔偿,王桂兰亦认可按评估价值赔偿,对该部分赔偿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可移动物品,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将可移动物品搬运至指定地点存放,且有公证处全程公证录像,制作了物品清单。2021年1月22日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2021年9月6日龙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通知王桂兰、姚文武领取相关物品,王桂兰主张因区政府未及时通知其领取,造成部分食品原材料过期、变质,对王桂兰请求被告赔偿食品原材料的损失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桂兰主张赔偿的食品原材料的种类、数量及价值,王桂兰同意按被告提供的搬迁物品登记中的食品原材料清单计算赔偿数额,并主张该部分赔偿数额2万元,被告表示认可,双方协商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他案涉可移动物品,王桂兰应在接到领取通知后及时领取,未及时领取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关于王桂兰、姚文武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及停产停业期
间工人工资问题。经审查,停产停业损失属于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鉴于区政府未就该部分损失予以补偿且同意补偿,为减少诉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包含在停产停业损失范围内,不再另行计算。因王桂兰未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缴纳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区政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7159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因此判决确认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22日强制拆除王桂兰王桂兰、姚文武案涉建筑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政府违法行政王桂兰一家却得不到实质性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王桂兰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给王桂兰财产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龙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被朝阳市中级法院判决为违法,违法的龙城区政府应该承担多少行政赔偿呢?
“龙城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桂兰、姚文武各项损失共计228,051元(其中:不适合移动机器设备损失136460元,食品原材料损失20000元,停产停业损失71591元”
王桂兰夫妇租房寄人篱下五年多了,他家就是认为政府评估给她家的各种赔偿不符合实际损失才打官司的,朝阳市中法院一边判定龙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但却在判决中没有解决王桂兰家的合理合法的诉求,即使不打官司,龙城区也认可他们主导下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王桂兰夫妇状告政府违法行为的官司从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再从高级法院转到中级法院,法院却在判决中给王桂兰夫妇玩弄了文字游戏,开了一场啼笑皆非的玩笑,政府在未打官司已经答应赔偿王桂兰夫妇的数目再次出现在判决中,算是政府对违法行为的赔偿,王桂兰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实体的公道,这叫他们如何不喊冤呢?
民告官的路走得实在减刑,王桂兰多种疾病缠身,她的丈夫是个残疾人,法院的强拆行为违法了却不和王桂兰一家坐下来好好的算一笔账,冤案还是冤案,这叫王桂兰一家如何不喊冤呢?
审稿: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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