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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正回应与深度剖析

发布日期:2025-09-27 浏览量:89159 

廉公调查网9月27日(幸老师)北京报道 近期,社会舆论持续关注个别腐败官员在面临纪律审查、组织调查或群众举报时,采取极端手段“狗急跳墙”,利用其尚未完全丧失的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司法、指使公安等执法力量对举报人实施打压、威胁、骚扰甚至非法立案侦查。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动摇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并采取坚决、系统、有力的措施予以遏制和根治。

举报权是公民监督权的核心体现,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监督公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群众监督作用,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举报制度正是这一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起真实有效的举报,都可能成为揭开腐败黑幕的钥匙,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净化政治生态的正能量。

“打压举报人”是典型的权力异化与法治践踏行为

个别腐败官员在东窗事发前,为拖延时间、转移视线、震慑他人,不惜动用手中残余权力,采取以下手段实施打击报复:

1.滥用行政或刑事手段:授意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诬告陷害”“扰乱社会秩序”等模糊罪名对举报人进行传唤、讯问、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错误立案。

2.制造“案中案”:组织力量对举报人过往行为进行“翻旧账”式调查,刻意放大瑕疵,企图“以小过掩大罪”。

3.利用单位施压:通过组织人事、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渠道对举报人进行隐性打压,造成“寒蝉效应”。

4.泄露举报信息:违反保密规定,将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关系网,导致举报人面临人身威胁、社会孤立。

5.煽动舆论抹黑:通过“水军”或关联媒体发布不实信息,污蔑举报人“动机不纯”“报复泄愤”,企图混淆视听。

此类行为已远远超出一般违纪范畴,实质上是将公权力异化为个人“护盾”与“武器”,是对法治原则的公然挑衅,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助长“官官相护”“告状无门”的负面社会情绪。

相关行为已构成多重违法违纪,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上述行为将面临多重责任追究:

1.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亦可适用于相关情形。

2.党纪政纪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规定,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3.执法者同责原则: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人员若明知指令违法仍予以执行,或主动配合实施打压行为,不仅构成失职渎职,还可能成为共犯。依据《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职业伦理规范,将面临停职、撤职、吊销执法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举报人保护机制的短板与完善路径

尽管我国已建立初步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保护滞后:多为事后救济,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机制不足。

责任主体不清:缺乏统一协调的保护机构,部门之间推诿现象时有发生。

保密制度执行不严:举报信息泄露渠道多样,追责机制不健全。

心理与社会支持缺失:举报人常面临长期精神压力、职业困境与社会排斥。

为此,亟需构建更加严密、高效的举报人保护体系。

1.推动《举报人保护法》立法: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专门法律,明确举报受理、保密、保护、救济、奖励等全流程制度,实现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2.建立全国统一的举报信息加密管理系统:实行分级授权、全程留痕、匿名转办,杜绝信息泄露风险。

3.设立举报人安全评估与应急响应机制:由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公安部门对高风险举报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提供人身保护、临时安置、心理疏导等支持。

4、推行“异地交叉办理”制度:对涉及地方“关键少数”的重大举报线索,实行提级管辖或跨区域交办,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5.建立举报人保护监督专员制度:在各级监委设立独立监督岗位,专门负责跟踪举报人安全状况,受理投诉并启动调查。

6.强化责任倒查与终身追责:对发生打击报复事件的案件,一律倒查责任链条,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执行人员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

坚决捍卫监督权利,营造“敢举报、愿举报、能举报”的社会环境

反腐败斗争的深度和成效,取决于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与信任度。如果举报人因维权而陷入困境,将严重削弱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最终损害的是党和国家的执政根基。

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宣示:

举报不是“找麻烦”,而是尽责任

监督不是“挑衅”,而是促清廉;

打压举报人,就是与党和人民为敌。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政治责任,把保护举报人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作为,对任何打压举报的行为“露头就打”。司法机关要坚守底线,拒绝成为权力报复的工具。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二次伤害”。社会公众要理性看待举报行为,杜绝“污名化”倾向。

典型案例警示与制度反思

近年来,已有多起官员打击报复举报人被查处的典型案例;

某地原县委书记因举报人实名反映其受贿问题,指使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其刑事拘留,后经上级纪委介入,该书记被立案审查,相关公安人员被追责。

某市环保局干部举报领导环境监管失职,遭单位排挤、绩效降级,最终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成功,涉事领导被党纪处分。

这些案例表明,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但我们也必须反思。为何此类事件屡禁不止?根源在于权力制约机制仍不健全,部分官员“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法治意识淡薄,以及监督闭环存在漏洞。

打击报复举报人,是腐败分子垂死挣扎的表现,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挑战。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织密制度之网,高悬纪法之剑,让每一名举报人都能“挺直腰杆”发声,让每一份正义的呼声都能得到回应与保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清朗的政治生态与公正的社会环境。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治中国建设持续推进,任何企图以权力压制正义的行为,终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而那些为维护公平正义挺身而出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庇护与人民的敬重。

捍卫举报权利,就是捍卫法治尊严。

保护举报人,就是守护社会良知。

作者:执法工作者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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