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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魂: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基石

发布日期:2026-01-15 浏览量:152361 

李小平 周正华

宪法乃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最高准则,集中体现人民意志与国家治理的根本方向。我国宪法不仅确立了国家基本制度与根本任务,更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此非仅具象征意义的宣示,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立场与价值内核,贯穿于国家权力运行与社会治理的全领域、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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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主体地位的宪法确认:权力归属与制度根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为“以人民为中心”原则最根本的法理依据。国家权力源于人民授权,国家机关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皆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中央行政机关到基层政权组织,其存在与运行均须以民意为基础,以服务人民为宗旨。

宪法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与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管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基本自由,构成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性安排。该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国家权力始终服务于公共利益,严防权力异化为少数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切实维护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宪法地位。

二、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使命:人权尊重与制度实现

“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质,体现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尊重与有效保障。我国宪法以专章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系统规定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广泛内容。这些权利非抽象条文,而是人民实现尊严生活与全面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以来,法治实践不断深化。民法典的施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教育公平的推进、医疗卫生制度的改革,均体现宪法精神向现实制度的转化。尤其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危机情境中,国家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权与健康权,彰显宪法价值在实践中的权威性与生命力。

三、社会公平正义的宪法引领:法治作为权利保障的基石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要求。宪法确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并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系统推进社会公平。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行、司法责任制强化,旨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援助范围持续扩大,“阳光司法”机制逐步健全,使法治成果更广泛、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在土地征收、劳动保障、消费者权益、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宪法与法律始终作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最终防线。任何以“发展”“效率”等名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均将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严格审查与依法纠正。

四、宪法实践的时代要求:将人民中心贯穿国家治理

“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绝非空洞口号,而是必须融入国家治理各环节的刚性要求。从“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民意,到“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治理中落地生根;从脱贫攻坚取得历史性成就,到共同富裕战略稳步推进,宪法精神正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现实动力。

政府决策日益注重公众参与,重大民生政策实施前须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与听证程序;立法工作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反家庭暴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回应社会关切;执法活动强调程序合法与人文关怀,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等违背法治精神的行为。上述实践,充分体现了宪法原则在新时代治理中的具体化与制度化。

恪守宪法之本,筑牢人民之基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宪法所确立的“一切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立场,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尊崇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宪法内容,严格遵守宪法规范,坚决维护宪法尊严,充分运用宪法武器,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唯有始终将人民置于国家治理的最高位置,确保权力依法运行、权利依法实现,方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有序、人民幸福安康。此乃宪法赋予我们的根本遵循,亦是我们必须始终坚守的庄严承诺。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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