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党章与宪法监督滥用权力者
发布日期: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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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晨曦 李小平 周正华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利国利民;滥用失范,则祸国殃民。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如何有效监督权力运行,防止其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是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根本性课题。党章与宪法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和国家最高法律,共同构筑起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的制度基石。应用党章与宪法监督滥用权力者,既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更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党章是党内监督的根本遵循,筑牢权力制约的纪律防线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它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组织制度、纪律要求以及党内监督机制。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绝不能将其视为个人特权或谋私工具。
1.以党章为镜,强化宗旨意识。党章强调“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一根本立场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通过常态化开展党章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对照党章检视自身言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思想根源上遏制权力滥用的苗头。
2.依党章执纪,严明纪律红线。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严肃处理。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祸。
3.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党章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内监督制度。要充分发挥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网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宪法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构建权力运行的法治框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1.坚持宪法至上,规范权力边界。宪法通过设定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和运行程序,为权力划出明确边界。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行为,均属违宪违法。必须强化宪法实施与监督机制,推动公职人员树立宪法思维,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防范制度性越权。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时纠正与宪法相抵触的规定,防止以“红头文件”等形式变相扩大权力、规避监督,从制度层面堵住权力滥用的漏洞。
3.保障公民宪法权利,激活社会监督力量。宪法赋予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媒体依法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抵制权力滥用的良好氛围。
三、党章与宪法协同发力,构建权力监督的闭环体系
党章与宪法虽属不同规范体系,但在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政治清明方面目标一致、功能互补。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章的要求也必须与宪法精神相统一。
1.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党员干部既是党内法规的遵守者,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要推动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同步启动纪律审查和法律调查程序,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2.强化“关键少数”的双重约束。各级领导干部是权力运行的核心主体,必须同时接受党章和宪法的双重约束。要加强对“一把手”和重要岗位干部的监督,落实重大事项报告、任期审计、权力清单等制度,防止“一言堂”和权力集中。
3.推动监督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将党章和宪法的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如巡视巡察制度、问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使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避免监督的随意性和选择性。
监督权力,本质是守护公平正义,捍卫党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党章如灯,照亮初心使命;宪法如尺,衡量行为边界。唯有将党章的纪律刚性与宪法的法治权威紧密结合,构建起科学、严密、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为民族复兴伟业保驾护航。这既是时代的呼唤,更是历史的必然。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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