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严令禁止六类部门参与强制拆迁——切实维护法治尊严与群众权益
发布日期: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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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 周正华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遏制部分地区在城乡建设与土地征收中出现的违法强制拆迁现象,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多次重申并作出明确规定:
任何不具备法定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参与强制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依法征收、补偿合理、程序正当、群众认可”的基本原则。依据现行纪律规范及相关政策要求,以下六类部门被明确禁止参与强拆行为,凡违反者,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一、严禁无职权主体越权干预拆迁事务
1.商业企业及营利性机构
凡未获政府依法授权、不具征收职能的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公司、物业公司等,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活动。严禁假借“协助征收”“代为清场”等名义实施强制拆除。此类行为既属违法,亦易引发权力与资本勾连,滋生腐败风险。
2.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的临时机构
地方为推进项目擅自设立的“指挥部”“工作组”等临时性组织,若未依法取得征收管理权限、未纳入正式行政体系,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组织实施拆迁。其行为构成越权行政,一经查实,必须严肃问责。
3.与征收职能无直接关联的行政机关
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科学技术等履行业务指导或公共服务职责的行政部门,如未依法被授权参与征收管理,不得以“服务大局”“配合重点工程”等名义介入拆迁执法。行政权力行使必须严格限定于法定职责范围,严禁职能越位、权力错配。
4.非法社会组织及民间团体
未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组织,或已被依法取缔的非法团体,一律不得参与拆迁动员、协商、清退等环节。其行为不具法律效力,且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将依法予以处理。
5.未经正式委托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实施主体必须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经法定程序正式委托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程序缺失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拆除行为,均认定为违法行为,视同违法强拆。
6.执法部门不得滥用职权参与拆迁
公安、城市管理等具备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严禁将执法职能异化为拆迁手段。中纪委特别强调:公安机关不得应地方政府或开发单位要求,以“维护秩序”“处置抗法”为由介入民事征收纠纷;城管部门不得在缺乏合法拆除决定文书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居民房屋。执法行为必须以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为前提,不得沦为强拆的执行工具。
二、强化纪律约束 严查违纪违法行为
中纪委在多份通报中指出,违法强拆问题背后往往潜藏,权力滥用、利益输送、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个别地区存在“以权代法”“以维稳之名压制合法诉求”的错误做法,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与群众信任。对此,中纪委明确要求:
对参与违法强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证属实,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须倒查责任,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与主体责任;
涉嫌职务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平台、12388举报电话等渠道如实反映问题线索。
三、坚持法治原则 坚守民生底线
禁止上述六类主体参与强拆,根本目的在于将征收行为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规、结果公正。中纪委强调,拆迁工作必须严格坚持:
程序法定:依法履行公告、听证、评估、协商等法定程序,不得简化、跳过或事后补办;
尊重民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救济权;
补偿先行: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封路、恐吓等方式逼迫搬迁。
强制拆迁绝非行政效率的体现,而是对法治与民心的严峻考验。中纪委明令禁止六类部门参与强拆,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刚性要求,更是守护民生底线的必然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坚决杜绝“运动式执法”“暴力推进”,切实做到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公平补偿,确保每一项征收行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公共事务中切实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重要提示:如发现违规参与强拆行为,可立即拨打12388纪检监察举报热线,或向当地纪委监委、信访部门实名举报,注意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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