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法治建设的核心差异:道路选择与历史命运的必然分野
发布日期: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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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良友)
法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方向与实践路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国家制度的稳固与事业的兴衰。中国与苏联作为20世纪社会主义阵营的两大核心力量,在法治建设的探索中走出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形成了本质性的核心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法治理念、制度设计与实践逻辑上,更深刻决定了两国的历史命运——苏联因背离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而走向制度崩塌,中国则因坚守真理内核而实现法治事业的蓬勃发展。二者的对比,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历史镜鉴。
一、指导思想:坚守真理与背离内核的根本分野
中国法治建设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为根本遵循,并在实践中实现了“两个结合”的创新发展。从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再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中的人民立场、阶级立场与制度立场始终贯穿始终。中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非其他什么主义”的本质定位,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既坚守“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要义,又传承“法不阿贵”“天下为公”的文化基因,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这种坚守不是僵化照搬,而是在守正中创新,让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始终保持鲜活的实践生命力。
苏联法治建设则经历了从初步践行到彻底背离的悲剧性转向。斯大林时期,苏联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践行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要求。但自赫鲁晓夫时期开始,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被片面解读,法治逐渐偏离“人民立场”;勃列日涅夫时期,法律异化为维护特权阶层利益的工具,宪法中“人人平等”的原则沦为形式,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内核被严重侵蚀;到戈尔巴乔夫时期,更是彻底放弃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导地位,盲目照搬西方法治模式,鼓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否定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最终让法治成为瓦解苏联体制的工具。指导思想的背离,成为苏联法治崩塌的根本诱因。
二、价值立场:人民至上与特权固化的本质对立
中国法治建设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将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民法典》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全面保护,到《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农民发展权的制度保障;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斩断侵害群众利益的黑恶链条,到行政诉讼法为公民提供监督公权力的法律渠道,中国法治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核心目标。这种价值立场不是抽象的政治口号,而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执法实践与司法公正得以充分体现,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温度与力量,从而凝聚起对法治建设的广泛认同与坚定支持。
苏联法治建设在后期逐渐沦为特权阶层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彻底背离了人民立场。勃列日涅夫时期形成的“特权阶层”,通过法律漏洞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固化阶层利益——普通民众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权利缺乏有效保障,而特权阶层则享有各种法定外的特殊待遇。法律不再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武器,反而成为加剧社会分化的推手:对特权阶层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普通民众的合理诉求则以法律名义压制。这种价值立场的异化,使得苏联法治丧失了最基本的正当性与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法治乃至社会主义制度的信任逐渐瓦解,为后来的制度崩塌埋下了深层隐患。
三、制度逻辑:党的领导与制度协同 vs 党政割裂与体制失衡
中国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逻辑,形成了协同高效的法治运行体系。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这种领导不是代替立法、执法与司法,而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将人民意愿融入法律制度,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在制度设计上,人大立法、政府执法、司法公正、全民守法各环节相互衔接,既保证了法治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又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了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苏联法治建设则呈现出党政关系割裂、体制运行失衡的严重弊端。斯大林时期曾形成“党领导法治”的基本模式,但缺乏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存在个人意志干预司法的问题;赫鲁晓夫时期试图削弱党的领导,导致法治建设失去统一引领;戈尔巴乔夫时期则彻底否定党的领导,通过修改宪法取消苏共的领导地位,推行“司法独立”与多党制,使得法治体制完全脱离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约束。这种制度逻辑的混乱,导致苏联法治既丧失了党的领导所带来的政治保障,又无法形成统一高效的运行体系,法律成为不同政治势力博弈的工具,最终在体制失衡中走向崩溃。
四、实践路径:守正创新与盲目冒进的路径分野
中国法治建设走出了一条“守正创新、循序渐进”的实践路径。中国始终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规定,不盲目照搬任何国家的法治模式,而是根据国情与时代发展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又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任务要求进行制度创新。这种实践路径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结合,既保证了法治建设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又能及时回应时代发展与群众需求,实现了法治事业的稳步推进。
苏联法治建设则陷入了“要么僵化保守、要么盲目冒进”的两极困境。斯大林时期的法治实践存在僵化教条的问题,缺乏对实际情况的灵活适应;赫鲁晓夫时期的改革则带有主观随意性,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设计;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法治改革更是走向了极端冒进,在没有任何历史积淀与群众基础的情况下,全盘否定自身法治传统,照搬西方模式,导致法治体制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这种实践路径的混乱,使得苏联法治既无法解决自身存在的深层问题,又因剧烈变革引发社会动荡,最终在“破而不立”的混乱中彻底崩塌。
五、历史结局:蓬勃发展与制度崩塌的命运对照
中国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繁荣。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导下,中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公信力显著提升,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的坚实屏障。从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到守护脱贫攻坚的伟大成果;从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始终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不仅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更让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在实践中彰显出强大的真理力量与时代价值。
苏联背离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法治实践,最终成为制度崩塌的重要推手。当法律不再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再保障人民利益,反而成为特权阶层谋私、敌对势力颠覆的工具时,苏联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秩序全面失控。法治的崩塌直接导致社会信任瓦解、阶级矛盾激化、外部势力渗透加剧,最终在多重危机的叠加下,苏联于1991年宣告解体,东欧各国也相继发生剧变。这一历史悲剧深刻证明,脱离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指导的法治建设,必然是“离道之术”,其最终结局只能是制度的崩塌与人民利益的受损。
中苏法治建设的核心差异,本质上是“坚守马克思主义真理”与“背离社会主义本质”的道路差异。中国的成功在于始终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坚持人民立场、坚守制度本质、坚持守正创新;苏联的失败则在于逐渐背离了真理内核,让法治沦为特权工具与政治博弈的牺牲品。历史的对比深刻警示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唯有如此,才能避免重蹈苏联的覆辙,让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为国家繁荣与人民幸福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良友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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